改編的生意經:暢銷書改編電影票房飄紅盈利大
暢銷書改編電影所創造的盈利在好萊塢的比重越來越大
當布萊恩·昂克斯發現蘇珊·柯林斯的暢銷書《饑餓遊戲》的版權還沒有被賣出去,他簡直欣喜若狂。意经影票布萊恩很快從蘇珊那兒買下了版權。畅销2009 年初,书改當布萊恩將《饑餓遊戲》的编电提案交到Color Force 公司創辦者莉娜·傑克森手上的時候, 他大概也知道這可能會是房飘他人生的裏程碑之一。之後,红盈 布萊恩成為了《饑餓遊戲》的製片人,和獅門一起製作了《饑餓遊戲》係列電影。改编2012年《饑餓遊戲》在上映的意经影票首周末狂卷1.5億美元。《饑餓遊戲》第一部成本僅7800萬美元,畅销票房卻高達6.9億,书改翻了將近9倍。编电第二部在不久前上映,房飘北美票房也是红盈一路紅旗飄飄。 有很多曆史上最成功的改编電影都是來自於書。由托爾金的著作《指環王》改編的三部曲票房高達29億美元,“哈利·波特”係列電影更是收入77億美元。兩部電影總共收入106億美元,相當於蒙古的國內生產總值。 在好萊塢,把書改編成電影的嚐試從電影產業剛剛萌生就存在了。例如, 《夏洛克·福爾摩斯》的書至今已被改編過成200多部電影,從1916 年威廉·吉列的無聲電影的版本到2010年大熱的本尼迪克特·康伯巴奇主演的版本。大家可能不知道,從1995年到2013年由書改編的電影占所有電影數量的1/5。根據STORY MINING CO的員工進行數據分析看來,如果把有漫畫改編的《鋼鐵俠》之類的都算上的話,2012年美國電影票房中的80%來自於由書改編的電影。從這些數據中即可看出由書改編電影的重要性。 把書改編成電影的第一步是將版權買下。接著, 製片人會找到專業電影編劇,或多或少會對書中故事進行改動。改編的動機有幾: 一,書和電影的媒介不同。比如說,有時候,書中對話太長,搬上銀屏的話,觀眾可沒那個耐心,所以對話得改短。有時候,由於電影的時間限製,製片公司會把人物進行精簡,比書更加集中開發某幾個角色。因為電影一般不能像書一樣把人物的心理活動表現出來,製片人可能還會增添一些場景,用表現主角的行動來詮釋主角內心。 有時,書中的場景太赤裸,讓讀者想象可以,不宜目睹。比如說,在李安拍的《少年派的奇幻漂流》中,書中詳述了人們怎麽像動物一般在船上互相殘殺,而李安沒有把這部分拍出來。 二,製片公司可能隻認可書的一部分(譬如說人物刻畫),而想要改變故事的其他部分(如主題)。 看過電影《蒂凡尼的早餐》的人一定記得影片最後奧黛麗·赫本主演的霍莉和喬治·佩帕德飾演的保羅在雨中深情一吻的一幕。然而,書中的故事結局其實是一個悲劇。結尾是這麽寫的:保羅是同性戀,霍莉消失了,不知去向。 三,書可能不夠商業化。這時,為了增加電影的商業性,製片方可能還會加一些動作戲或加重愛情戲碼等。還有時候,製片方可能覺得書裏角色時間分配不合理,在觀眾中討喜的角色沒有得到適當的筆墨。這時,他們可能會對個別有趣的角色進行挖掘,幾個輕描淡寫的人在電影中搖身一變竟成了主角。威廉·肯尼迪獲普利策獎的作品《紫苑草》對妓女海倫隻進行了簡單地描述,但在籌劃電影的時候,公司把海倫提升到了劇本中一個重要的角色。這主要是因為製片廠預估電影的主要觀眾會是女性,並且公司還邀請到影後級著名演員梅麗爾·斯特裏普來出演此角色。 由書改編的電影和根據原創劇本拍的電影比起來有哪些優勢呢? 最大的優勢莫過於票房風險的控製。有很多電影改編自暢銷書。“暢銷書”三個字意味深長。是“書”,證明這文化成品至少通過了出版商的審評,故事質量不錯。 2012年9部最佳影片提名中有5部都是改編自書,包括最後大獎得手的《逃離德黑蘭》。 如果還是“暢銷”書,證明此書還能夠成功吸引很多讀者。另外,這些讀者也是未來電影的潛在觀眾,都為電影的票房做足了鋪墊。 其次,書比起劇本來說更容易開發。書有幾百頁,比起一百二十頁的劇本,作者更加深刻地刻畫了角色,每個角色的信息量也較大。信息量大,基礎大,改起來也會比較有底氣,順手。比如說編劇想改故事的情節,是書的話,編劇可以根據書中對角色詳細描述更方便地推導設計出和之前角色行為一致的情節。而如果是原創劇本,寥寥一百二十頁,對角色的描述自然會少很多。編劇這時若要想新的情節,沒有龐大的角色信息量可以依賴。而且,非常有可能某情節體現的正是該角色在原創劇本中沒有被描述的那一麵。這種時候, 編劇就隻能憑空想象角色此方麵的的性格,想辦法創作出合理的情節。 當然,改書成電影也有它的弊端。 改書之人在書迷麵前可謂是要如履薄冰,如臨深淵啊。如不小心,把書改差了,電影一上映就會被埋沒在書迷們的不滿聲中。製片方不僅失去一大批潛在觀眾,還得到了對電影宣傳不利的輿論。有時候,把書改的太多也會造成非議。相比之下,原創劇本沒有參照物,製片方不會有迎合書迷的壓力。 改書還有很繁瑣的談判程序。有時候談判不嚴謹,還會吃官司,或是坐看勞動成果被他人分食。比如說, 有時製片方沒有要求後續改編權,結果第一部電影非常上座,書的作者馬上寫續集,把版權費抬的很高,或者是幹脆把續集書賣給別人。這樣一來,第一部的製片人就隻能看著自己第一部電影好不容易積累的人氣為別人的續集片捧場了。而且,談判時涉及到後續改編權,條例模糊的情況下也會產生紛爭。今年,哈維·韋恩斯坦在《霍比特人2:史矛革之戰》即將上映的時候,把華納和新線電影公司告上了法庭。他認為他的公司應該擁有三部《霍比特人》的分賬權,因為三部電影都是改自一本書。而華納和新線電影公司則堅持,當年哈維和他們簽合同時,隻同意了第一部的分紅。筆者認為問題關鍵在於如何定義“後續作品”:一本書改三部電影,後兩部算不算後續?當年哈維的米拉麥克斯影業公司和新線電影公司談判時,是不是大家都知道一本改三本的事情? 還有的時候,法律程序做得不到位, 化“玉帛”為“幹戈”的情況也有。 當年,環球影業和製片人迪諾·德·勞倫蒂斯的公司合買《鬼玩人3:魔界英豪》的版權,代表環球的托馬斯·波洛克和好友迪諾達成口頭協議,因為迪諾說他們彼此可以信任對方。但當托馬斯堅持要把協議書麵化時,迪諾提出額外要收35萬美金的要求,托馬斯勉強答應了。後來迪諾沒能按時交出作品,托馬斯拒付35萬美金。迪諾稱,托馬斯曾在電話裏威脅他,“你如果把《沉默的羔羊》給我們,我就讓你按原計劃對《鬼玩人3:魔界英豪》隨意發行!”追根溯源,不管什麽樣的約定,一定要盡早書麵化。類似的問題在我國也發生過,有國內某大片的製片人提到,有的時候作者已經把書的版權口頭上答應轉讓給一方,後來因為沒有書麵的記載,卻又賣給了別人。 總而言之,改書成電影總體上來說還是利大於弊的。畢竟,電影質量的好壞和法律糾紛都是製片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予以控製的。好萊塢會繼續挖掘好書改編成電影,因為那種可能創造出一個富可敵國的電影的機會對片廠和投資家的吸引力是極其之大的, 更不用說一個電影人把一個好的故事、好的世界呈現於觀眾眼前的喜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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