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劇王興東談電影立法 “劇本及創意”應納入核心條款

娛樂 2024-12-27 09:58:03 1271
編劇王興東談電影立法 “劇本及創意”應納入核心條款(圖1)

本文作者王興東

    近日,编剧國務院通過《電影產業促進法》草案(以下簡稱“草案”)並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成為電影業內熱議話題。王兴筆者從擔任九屆全國政協委員開始至今多次提交“電影立法”的东谈电影提案,終於看到了6章58條的立法“草案”。該“草案”規範了電影的剧本及创行政審查、電影發行放映、纳入電影產業保障,核心細到電影院要遵守消防和公共衛生等都列入其法。条款但是编剧,認真讀來,王兴卻發現對於電影產品賴以生存的东谈电影“電影劇本”的開發、保護及合法使用,立法以及尊重劇本和原創作者的剧本及创著作權益沒有納入本法。筆者認為,纳入世界電影產業的核心共同危機是缺好劇本、好故事,自主原創是一切知識經濟產業的核心競爭力。電影製作企業與劇本著作權人的法律關係應該在立法中有所規範。       最近公布的《中共中央關於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的意見》第14條:“堅持內容為王、創意致勝,提高文藝原創能力。重點扶持文學、劇本、作曲等原創性、基礎性環節,注重富有個性化的創造,避免過多過濫的重複改編。”由此可見,“草案”未製定保護劇本及文學創意的條款,顯然沒有體現這一精神。文化產業是內容為王,創意致勝,發現決定了表現,發明促進了發展。電影內容的鑰匙在於劇本,發明的權利在編劇。時下中國電影大量買外國版權,重新包裝,翻拍上映,充分暴露我們電影原創疲軟無力,這不應該是中國電影發展的方向。       如何促進我國電影產業基礎——電影劇本的繁榮,是電影立法不可忽略的內容。鼓勵電影的原創應該成為《電影產業促進法》的核心條款。為此建議,在立法中將“劇本及創意”專設一章,該章節應包含以下幾方麵內容:   1.應該規定“電影劇本版權授權書”原則      廣電總局在2006年頒布《電影劇本(梗概)備案、電影片管理規定》的第6條第3款要求電影備案必須有“電影劇本(梗概)版權的協議(授權)書”。未經劇本作者授權,任何人使用劇本創意都是違法的。而“草案”的第16條,省略了劇本著作權人“授權書”的原則。       劇本的版權是電影的原生版權,是用於立項與融資的根本。隻有電影劇本版權的合法性,才能確保電影產品的合法性。著作權授權許可使用製度是世界版權製度鐵打的法定原則。筆者注意到,“草案”中13次強調政府的“電影公映許可證”,卻沒有一處關於“電影劇本版權授權許可”的條款。立法應該尊重統一性原則,不能隻維護政府的許可權而忽視劇本使用的許可權。   2.應該規定電影作品中確保編劇和原創者的署名權      署名權是人身權。當前電影電視均出現署名混亂無序狀態。世界電影少有像中國影片在片首冠名那麽多的總顧問、總策劃、總統籌、總監製、總製片,統統占位於編劇署名之前,編劇和原創者作為電影版權的首位權利人,理應署名在先。而當下中國無論是影片還是海報,大量出現抹煞編劇署名,有意將編劇署名淹沒在一堆沒有獨立版權的眾人之間,突出明星和導演在影片的署名,甚至導演署名為其個人作品,要知道演員和導演是沒有獨立版權的,他們屬於二度創作者。另外還有個怪象,影片署名泛濫,茶水、司機及劇組所有人員,統統署名,百人之多之長若懶婆娘裹腳布,觀眾是看電影故事的,而不是看名單的。電影署名的混亂無序,淹沒了真正的原創作者,看過電影不知道是誰編劇的?立法就是要規範電影的署名序列和署名標準。   3.依法規定維護原創作者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      電影劇本經製片者購買完整版權後,未經劇本著作權人同意不得另請他人、演員、導演歪曲和篡改其主題。即使轉讓權利後,原作者依然有權要求維護自己的權益。我國加入的《伯爾尼公約》第6條規定:“不受經濟權利的影響,甚至在上述經濟權利轉讓之後,作者仍保有要求其作品作者身份的權利,並有權反對對其作品的任何有損其聲譽的歪曲、割裂或其他更改,或其他損害行為。”       “劇本修改誰說了算?”竟然成為中國高考的試題,說明在中國未經作者授權亂改劇本已成惡習,即使經國家重大革命題材領導小組審查通過的劇本,在拍攝時也出現隨意篡改主題、偷換角色、違反史實、顛倒黑白、胡編情節的情況。演員改,導演改,槍手改,改得麵目全非,極大損害原作者權益和聲譽。電影立法應當尊重和保護原創作者的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天下沒有不需要修改的劇本,但是必須要經原創作者授權。       筆者要指出“草案”第7條:“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哪些屬於“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沒有具體的權利認定就沒有保護的真實對象。而且,“草案”隻強調了“不得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沒有規定“電影在製作中不得侵害他人的知識產權”的條文。電影製作中侵害他人知識產權的現象屢見不鮮,未經作曲家授權而盜用其音樂,未經作家授權而抄襲其小說中的情節,未經編劇授權篡改或者剽竊其劇本內容,未經美術家授權而拍攝其雕塑及美術作品,諸如此類都在中國電影生產實際中屢有發生。因此,“草案”第7條隻強調“不得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未免過於簡單了。   4.應該規定原創作者對電影衍生產品的權益      美國編劇罷工後,爭取到影片在手機和網絡播放,編劇分得2.5%利潤的權利。中國編劇幾乎沒有享受過任何衍生產品的權益,“草案”中未涉及源頭與衍生的權利,模糊了原創與製片企業的法律關係。《伯爾尼公約》第14條第2款中規定:“根據文學或藝術作品製作的電影作品以任何其他藝術形式改編,在不妨礙電影作品作者授權的情況下,仍須經原作者授權。”即電影完成後,再改成其他形式的文藝作品及衍生產品等等,也必須經原作者授權。原作者對於自己的創意作品,擁有永久性控製權和終極影響力。       英國女作家羅琳創作的《哈利·波特》擁有圖書、電影及衍生產品方麵的利益,有效地保障了原創者的權益。當她現身於倫敦奧運會開幕式上,向世界昭示了一個國家對於原創者的尊崇程度。   5.應該規定國家和各級政府建立扶持原創劇本的基金      建立原創劇本申報評審製度,依法資助和鼓勵作者深入生活、開發新劇目,重獎原創者,抵製跟風抄襲、翻舊重拍、閉門造車,提升原創的質量,提高核心競爭力,這是促進中國電影產業發展、克服無米之炊的有效出路。       電影劇本作為可以閱讀的文字作品,國家應該支持和資助發表電影劇本的刊物,有利於優質創新劇本的發表權,有利於從文學原本上提升電影創意產品的交流和評選,有利於研究劇本在影片攝製中發生的效果,提升原創和二度創作的質量交流。   6.電影行政審查應該防範侵害原創者權益      凡侵害原作者和編劇的署名權,拖欠劇本酬金未付清的,均屬於侵權行為。依據《行政許可法》第36條,電影行政審查對損害利害關係人(原作者)權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聽取其陳述和申辯,不得在不告知利害關係人情況下發放行政許可。凡與製作方發生法律糾紛的,必須待法院判決結果生效後,方能許可通過,避免帶有侵權惡跡的電影擴散到市場上;有證據證明或者經法院判決的,凡抄襲剽竊(包括國外作家)他人創意的情節和內容的劇本,即使影片拍攝完成,也要追究其抄襲剽竊者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者吊銷其影片放映許可。   7.國家應該支持建立電影劇本創意注冊中心      依法保護公民的電影故事創意。國家應支持建立劇本創意注冊中心,既有注冊保護也屬創意種子庫存。另外,在備案立項中,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有為著作權人維護其創意不被剽竊抄襲的義務。       電影的精品出自劇本的精品,沒有吐絲之蠶就沒有絲綢之路,沒有劇本原創就沒有電影產業之路,新中國首部電影法規應該將劇本創意置於首要規範的法定內容,護根才能有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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